成立緣起大事記組織章程會務管理辦法理監事以及會務人員自治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一〇七年五月四日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成立大會通過全文20條
第一章 鄒族獵人之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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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鄒族獵人以傳承狩獵einu(狩獵傳統慣習、狩獵禮儀暨倫理道德規範)、自律守護傳統領域及其內之野生動物資源、自然環境多樣性之神聖平衡與和諧,在鄒族獵人之共識下,訂定本公約。 |
本條明定本公約之制定目的。 |
第二條 鄒族獵人應本於自治自律之精神,積極且誠實執行職務、遵守狩獵einu、接受nsou和piepia(命格)、砥礪品德、維護信譽、精研狩獵事務、維護鄒族民族尊嚴、榮譽及價值,並促進自然生態之保育與動物之福祉。 |
本條明定鄒族獵人之基本精神、任務及使命。 |
第二章 鄒族獵人之資格及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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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鄒族原住民生而具有鄒族獵人資格。鄒族原住民得申請加入鄒族獵人協會(以下稱獵人協會)。經獵人協會審查合格,並完成狩獵傳統文化、狩獵技術及生態保護之訓練合格後,為協會獵人,並得申請登錄於協會獵人名簿,及請領獵人證書。但於本公約公布施行前,經長老會議認可具備資格者,不在此限。前項訓練之實施方式、合格之標準、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獵人協會諮詢長老後,依鄒族狩獵傳統慣習定之。 |
一、第一項明定鄒族原住民均具有鄒族獵人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鄒族原住民得申請加入獵人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三、經獵人協會審查合格並完成狩獵傳統文化、狩獵技術及生態保護之訓練合格後,得登錄於鄒族獵人協會之協會獵人名簿並請領獵人證書;同項但書設受訓練之例外資格。 四、鄒族狩獵傳統文化與狩獵技術訓練規則等由獵人協會擬定,諮詢長老討論後定之。 五、未來需設計鄒族之統一格式獵人證書。 |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協會獵人,亦不得發給獵人證書: 一、經法院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並依其罪名,經獵人協會認定其已喪失執行狩獵之信譽。 二、其他曾受本公約所定除名處分。 三、經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獵人職務。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發給獵人證書後,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註銷其獵人名簿之登錄,並收回其協會獵人證書。於原因消滅後,得向獵人協會申請准其回復協會獵人資格。 |
一、第一款明定,經法院判刑確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無狩獵信譽者,已不適合加入需要以名譽為主之協會。 二、因違反本公約遭除名者已不適合加入獵人協會,故於第二款明定。 三、因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者,無法勝任獵人職務,爰規定於第三款及第四款。 |
第五條 獵人協會,應置協會獵人名簿,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含鄒族傳統之拼音)、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 二、獵人證書編號。 三、加入獵人協會及登錄之年、月、日。 四、曾否受過本公約之懲戒。 |
一、本條明定獵人名簿之應記載事項。 |
第六條 獵人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性別。 二、槍號、陷阱編號。 三、狩獵場域。 四、所屬團體。 |
一、本條明定獵人證書之應記載事項。 |
第三章 協會獵人之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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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協會獵人依第二章之規定登錄後,得於合法申請之區域內狩獵。 |
一、 明定登錄於獵人名簿取得鄒族獵人證書之獵人,其狩獵範圍為依法申請之區域內。 |
第八條 獵人協會受嘉義縣鄒族庫巴特富野社文化發展協會及嘉義縣阿里山鄒族達邦社庫巴文化發展協會(二協會以下稱庫巴協會)監督,並遵守獵人協會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 |
一、明定獵人協會之監督機關為特富野社及達邦社之庫巴文化發展協會。 二、獵人協會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 |
第九條 協會獵人對於獵人協會、庫巴協會、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
一、明定鄒族獵人之誠實義務與守法義務。 |
第十條 協會獵人捕獲之野生動物以非營利自用之方式使用。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協會獵人應於每次狩獵後回報獵獲資訊予獵人協會。獵人協會應於每季將所有獵人之獵 獲資訊彙整後,報請由庫巴協會核備。前項獵獲資訊係指狩獵起訖時間、每次參與狩獵人數、獵獲動物之物種名、性別及數量。 |
一、依據目前法規之規定,捕獲之獵物以非營利自用之方式使用始為合法。非營利自用之方式,排除「買賣」以及「互易」等行為。 二、狩獵獵獲資訊包括種類、獵場(獵獲地點)、性別、數量等。 |
第四章 鄒族狩獵ein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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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鄒族獵人應遵守之einu如下: 一、於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不狩獵。 二、維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自然環境、不棄置垃圾、不破壞他人的農林作物;並禁止電魚、毒魚、炸魚。 三、不採集、焚毀或砍伐森林植被。但為生活慣俗、文化或經獵人協會或庫巴協會認可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四、尊重他人之狩獵範圍及狩獵行為,維護他人之陷阱,不竊取他人之獵獲物。 五、進入其他家族或他人之獵場狩獵前,應事先取得同意;因追獵動物進入其他家族或他人之獵場,無法事先取得同意時,應於事後告知。 六、適時回收陷阱所捕獲之獵獲物,且考量自身之搬運或揹負能力,不浪費獵獲物。 七、因狩獵所需而取用他人獵寮之物,應儘速告知獵寮所有人,並於下次上山時補充取用之物於該獵寮。 八、村落之近鄰周遭,不進行槍獵活動。 九、於獵人協會登記後,始得於狩獵時帶領非鄒族原住民之人士(含研究人員)進入獵場。 十、其他鄒族傳統所應遵循之規範。 |
一、本條明定鄒族獵人應遵守之狩獵傳統慣習及狩獵禮儀暨倫理道德規範。 二、範圍包括槍獵、陷阱獵及漁獵。 |
第五章 槍枝及陷阱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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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槍口應指向安全之方向,不得朝向自己或他人。應以槍枝內已有子彈上膛之態度使用槍枝。除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可接觸扳機。射擊時先確定狩獵目標所在及其後方有無安全顧慮。槍枝使用安全等有關事項,由獵人協會以狩獵槍枝使用安全規則另定之。 |
本條明定用槍之基本安全。槍枝使用安全之規定過多,若規定於此處恐顯龐雜,爰於第四項規定另定規則處理之。 |
第十三條。獵槍之使用應避免射殺瀕臨絕種動物。若因自衛射殺該動物者,應將其屍體攜回或於現場妥善安置後,向獵人協會回報誤殺之情事。若造成該動物受傷,則應即通知獵 人協會尋求協助。 |
本條明定槍獵之方式應避免射殺瀕臨絕種動物及其後續處理方式。 |
第十四條 陷阱之使用應避免誤捕非目標動物、避免造成獵獲動物長時間緊迫、避免動物受傷逃脫。陷阱之設置應避免誤捕瀕臨絕種動物。若發生誤捕活體之情形,需於安全無虞之條件下現地釋放,或應即通知獵人協會尋求協助。若該動物已死亡,應將其屍體攜回或於現場妥善安置後,向獵人協會回報誤捕之情事。 |
本條明定陷阱獵之方式應避免誤捕非目標動物以及瀕臨絕種動物,及其後續處理方式。 |
第六章 鄒族獵人之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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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協會獵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十一條之行為者。 二、有其他違背本公約或獵人協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
本條明定受懲戒事項。 |
第十六條 協會獵人應付懲戒者,由獵人協會處理。獵人協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協會獵人,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懲戒。 |
一、本條明定協會獵人懲戒事項之處理程序及組織。 |
第十七條 被懲戒之協會獵人對於獵人協會之懲戒決議有不服者,得向獵人協會請求覆議。覆議之處理及程序,由各部落長老各派一人定之。 |
一、本條規定獵人懲戒之覆議制度。 |
第十八條 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協會獵人資格二年以下。 四、廢止獵人證書。 五、除名。 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協會獵人資格之處分;受停止協會獵人資格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懲戒處分應登錄於獵人名簿。 |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懲戒處 分之種類。 二、 第二項明定各種懲戒處 分之關係。 三、 第三項明定懲戒處分應 登錄於獵人名簿,以明其責。 |
第十九條 若遇特殊天災或人為之因素,致環境產生重大之破壞或傷害時,獵人協會得決議暫時停止狩獵。 |
環境產生重大破壞或傷害時,獵人協會得決議暫時停止狩獵,以使環境復原。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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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公約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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